2024 年 4 月 10–11 日,保監同廉政公署做咗史上第一次聯合行動:連續兩日搜查四個處所,包括一間持牌經紀公司同一間轉介公司嘅辦公室,廉署仲拘捕咗一名經紀同一名轉介人。調查對象係一個行業內公開秘密嘅商業模式——用無牌轉介人喺內地吸客賣香港長期保單,經紀公司淨係做文件上嘅殼。一個月後(5 月 22 日),保監出通函將呢種模式正式列作打擊對象。一個被默許多年嘅行業慣例,自此進入刑事執法範圍。
個模式點樣運作——通函講得好清楚
保監 5.22 通函描繪嘅不合規模式有幾個特徵,每一個都係喬裝客戶行動(mystery shopping)同情報蒐集返嚟嘅:
- 無牌轉介人吸客——通常喺內地招攬,推介有儲蓄投資成分嘅長期保單
- 異常高額轉介費——直接掛鈎成交,部分個案經紀公司將佣金嘅九成以上俾轉介人
- 違規回佣——轉介人回佣畀客戶做誘因
- 業代變橡皮圖章——冇時間冇資源(佣金已外流),業代只做「虛飾的」填表動作,有時仲要喺轉介人面前做——令文件睇落似經紀公司喺香港完成銷售
- 虛假聲明+教唆——客戶被要求簽聲明話全部受規管活動喺香港進行,業代仲會教客戶喺保險公司售後核查電話中照講——連保險公司嘅管控措施都一齊呃
s.64G:點解係刑事而唔係紀律
《保險業條例》(Cap.41)第 64G 條係發牌制度嘅地基:冇牌進行受規管活動=刑事罪行,最高罰款及監禁兩年。「受規管活動」包括銷售保險、就保險事宜提供意見、安排保單(附表 1A)。所以無牌轉介人無牌轉介人喺內地「講解同促成」保單,法律上唔係灰色——係黑色。廉署參與係因為涉及《防止賄賂條例》「代理人使用文件意圖欺騙主事人」嘅嫌疑——虛假聲明唔單止呃監管,仲係呃僱主。
通函嘅三原則——轉介合規嘅紅線
| 原則 | 要求 | 實務含義 |
|---|---|---|
| 原則一 | 無牌轉介人唔可以向客戶提供受規管意見,亦唔可以進行受規管活動或銷售 | 轉介人只可以「介紹認識」——唔可以解釋產品、唔可以推銷、唔可以協助揀選 |
| 原則二 | 經紀公司要自己完成受規管活動——親自同客戶做需求分析、講解產品、提供意見 | 業代唔可以淨係淨係簽名——「簽單橡皮圖章」模式本身就係違規證據 |
| 原則三 | 轉介費要同轉介人嘅實際工作相稱——異常高額轉介費係風險指標 | 佣金 90%+ 外流,間接證明真正做嘢嘅係嘅係轉介人——費用結構變成執法證據 |
金管局仲喺 2024.6.12 將通函轉發畀所有銀行——做保險轉介嘅銀行同樣唔可以做受規管活動,要有充足政策、程序、監控同員工培訓。範圍唔止經紀行。
呢單案嘅後續
通函明言保監「正在跟進懷疑使用該等業務模式的其他經紀公司,以及透過該等業務模式銷售長期保單的獲授權保險公司」——即係話矛頭唔止中介,保險公司有冇足夠管控防止無牌銷售都被問。配合 IA 年報數據(23-24 年 66 宗正式調查、24 宗操守/適當人選紀律行動同比升 85%、首宗針對持牌經紀公司嘅刑事檢控),執法密度明顯升緊。
官方來源
| 文件 | 機構 | 日期 |
|---|---|---|
| IA×ICAC 首聯合行動新聞稿 | 保監局 | 2024.4.11 |
| 針對非合規轉介模式通函(英文) | 保監局 | 2024.5.22 |
| 金管局轉發保監通函 | 金管局 | 2024.6.12 |
| 保險業條例(Cap.41) | eLegislation | 現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