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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牌轉介內地客:保監×廉署首聯合行動

轉介費超過九成佣金、業務代表變橡皮圖章、客戶簽假聲明話全部喺香港做——一個被默許多年嘅商業模式,點解去到刑事執法。

Updated: 2026-10-21 Reading time: ~10 min Series: 執法實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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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 4 月 10–11 日,保監同廉政公署做咗史上第一次聯合行動:連續兩日搜查四個處所,包括一間持牌經紀公司同一間轉介公司嘅辦公室,廉署仲拘捕咗一名經紀同一名轉介人。調查對象係一個行業內公開秘密嘅商業模式——用無牌轉介人喺內地吸客賣香港長期保單,經紀公司淨係做文件上嘅殼。一個月後(5 月 22 日),保監出通函將呢種模式正式列作打擊對象。一個被默許多年嘅行業慣例,自此進入刑事執法範圍。

>90%部分經紀公司畀轉介人嘅佣金比例
2 年s.64G 無牌受規管活動最高監禁
2024.4.10–11IA×ICAC 首聯合行動,四處搜證
3 原則2024.5.22 通函劃嘅轉介合規線
不合規轉介模式嘅資金同角色流向轉介人做晒銷售,經紀公司淨係簽文件,佣金九成外流 內地轉介人(無牌)搵客・講解・促成 持牌經紀公司文件上「賣」保單 獲授權保險公司出單・售後核查電話 交客 投保 佣金 90%+ 回流做轉介費轉介費+違規回佣 業代淪為「簽單橡皮圖章」唔見客・唔跟售後
呢個模式嘅致命位:文件上係經紀賣,實質係無牌轉介人賣

個模式點樣運作——通函講得好清楚

保監 5.22 通函描繪嘅不合規模式有幾個特徵,每一個都係喬裝客戶行動(mystery shopping)同情報蒐集返嚟嘅:

s.64G:點解係刑事而唔係紀律

《保險業條例》(Cap.41)第 64G 條係發牌制度嘅地基:冇牌進行受規管活動=刑事罪行,最高罰款及監禁兩年。「受規管活動」包括銷售保險、就保險事宜提供意見、安排保單(附表 1A)。所以無牌轉介人無牌轉介人喺內地「講解同促成」保單,法律上唔係灰色——係黑色。廉署參與係因為涉及《防止賄賂條例》「代理人使用文件意圖欺騙主事人」嘅嫌疑——虛假聲明唔單止呃監管,仲係呃僱主。

通函嘅三原則——轉介合規嘅紅線

原則要求實務含義
原則一無牌轉介人唔可以向客戶提供受規管意見,亦唔可以進行受規管活動或銷售轉介人只可以「介紹認識」——唔可以解釋產品、唔可以推銷、唔可以協助揀選
原則二經紀公司要自己完成受規管活動——親自同客戶做需求分析、講解產品、提供意見業代唔可以淨係淨係簽名——「簽單橡皮圖章」模式本身就係違規證據
原則三轉介費要同轉介人嘅實際工作相稱——異常高額轉介費係風險指標佣金 90%+ 外流,間接證明真正做嘢嘅係嘅係轉介人——費用結構變成執法證據

金管局仲喺 2024.6.12 將通函轉發畀所有銀行——做保險轉介嘅銀行同樣唔可以做受規管活動,要有充足政策、程序、監控同員工培訓。範圍唔止經紀行。

規 Sir 觀點——呢單係「制度性默許嘅終結」。轉介模式本身唔係問題(大灣區客來港買保險係合法嘅),問題係轉介費比例暴露咗真相:當經紀公司將九成收入俾一個無牌人,張牌照就剩係一個殼。監管嘅聰明位係唔使定義「幾多 % 先算違規」——費用結構本身就係證據。對經紀行嘅實務啟示:唔使等執法——而家就審視轉介安排嘅三件事:轉介人有冇牌?佣金點拆?業代有冇真係見客?三條題一條唔過,成個模式要重做。

呢單案嘅後續

通函明言保監「正在跟進懷疑使用該等業務模式的其他經紀公司,以及透過該等業務模式銷售長期保單的獲授權保險公司」——即係話矛頭唔止中介,保險公司有冇足夠管控防止無牌銷售都被問。配合 IA 年報數據(23-24 年 66 宗正式調查、24 宗操守/適當人選紀律行動同比升 85%、首宗針對持牌經紀公司嘅刑事檢控),執法密度明顯升緊。

官方來源

文件機構日期
IA×ICAC 首聯合行動新聞稿保監局2024.4.11
針對非合規轉介模式通函(英文)保監局2024.5.22
金管局轉發保監通函金管局2024.6.12
保險業條例(Cap.41)eLegislation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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