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 年保監執法出現新形態:三間中小型保險經紀行合共被罰 HK$429,000,同時三名個人被譴責,仲有保監成立以來首宗對持牌保險經紀嘅刑事檢控。金額唔大,但方向重要——保監由「罰公司」轉向「罰人+檢控」,保險中介嘅「機構盾」開始失效。
HK$429,000三間經紀行合共罰款
3 人被譴責嘅個人(負責人/前線)
第 1 宗保監對持牌經紀嘅刑事檢控
50 宗保監 2024-25 年度嘅紀律處分總數
一、三間經紀行做錯咗乜
三間被罰公司——ASI-Union Global Assets Management、Macroscopica International Wealth Management、Bay Union Insurance Brokers——全部係中小行,缺失集中喺同一類:
- PEP 篩查失效:同富衛案同一病根——冇識別政治人物客戶/受益人,或者識別咗冇做 EDD
- 第三方付款識別唔到:保費由非保單持有人支付,系統/流程冇攔截——同富衛拆單案係同一條線
- 個人層面:三名相關個人被譴責——負責監管職能嘅人員或者前線處理人
同時,保監年報披露:首宗對持牌保險經紀嘅刑事檢控已經提出——以往保監只用行政罰款同牌照處分,最嚴重嘅違規(虛假陳述、欺詐類)而家會上法庭。
二、點解金額細都值得寫
- 由機構到個人:以往執法集中罰公司——公司罰完錢,入面做錯嘅人冇成本。而家個人被譴責會留喺保監公開紀錄,係職業生涯嘅烙印。
- 刑事檢控嘅震懾力完全不同:罰款係成本、檢控係自由——最嚴重違規唔再係「夾份數」可以解決嘅問題。
- 中小行被點名:三間都係唔出名嘅經紀行——保監話畀市場知:執法唔係大行專利,細行都要做 AML。
- 同富衛案嘅對讀:富衛嗰邊係保險公司層面嘅系統缺失;呢邊係經紀層面嘅同一病——成條分銷鏈每個節點都被掃緊。
三、法例同監管分析
| 法律工具 | 點樣適用 | 對象 |
|---|---|---|
| 保險業條例(Cap.41)+ AMLO 附表2 | 長期業務保險交易嘅 CDD/PEP/第三方付款要求——經紀都要守 | 持牌保險經紀公司 |
| 持牌保險經紀操守準則 | 專業操守、盡職、誠實 | 公司+個人持牌人 |
| 刑事檢控(盜竊罪條例/失實陳述等) | 最嚴重違規——虛假文件、欺詐 | 法庭處理,可判監禁 |
值得注意嘅係保監嘅統計結構:2024-25 年度 8 次現場檢查、85 宗已結案調查、50 宗紀律處分——檢查→調查→處分嘅轉化率好高,被檢查基本等於有嘢出。
規 Sir 觀點
呢輪執法對行業最大嘅改變係風險計算公式改咗:以前中小經紀行嘅心態係「罰都係罰公司,最慘咪結業」——而家個人名喺紀錄度、嚴重個案上法庭,成本由「商業風險」變「人身風險」。建議所有保險中介做兩件事:一係畫返清楚公司入面邊個對 AML 負責(有書面),二係前線處理第三方付款嘅時候停一停——係咪簽緊啲你應該拒絕嘅嘢。富衛案已經示範咗:幫客戶填嗰張 PPD 紙,就係「過程嘅一部分」。
四、合規啟示
- 個人責任要「寫得明」:每項合規職能有指定負責人、有書面任命——出事嗰陣「冇人知係我」唔係辯護
- 第三方付款嘅前線流程:發現保費唔係投保人支付 → 停、問、報——三步寫入工作指引
- PEP 名單要攞到授權:篩查工具、更新頻率、陽性結果嘅處理流程——唔好靠 Excel
- 刑事風險意識:虛假文件、幫客戶「度」申報內容——呢啲行為而家有檢控前科,唔係內部處理咁簡單
五、官方來源同報道
| 文件/報道 | 連結 |
|---|---|
| 保監 — 執法行動與紀律處分公告 | ia.org.hk ↗ |
| 保監年報 2024-25(執法統計:8 檢查、85 調查、50 處分、首宗刑事檢控) | ia.org.hk ↗ |
| Insurance Business — 經紀層面 AML 控制分析 | insurancebusinessmag.com ↗ |
| 《保險業條例》(第41章) | elegislation.gov.hk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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