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規則起點:操守準則第5.1段
《證監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第5.1段要求中介人「採取一切合理步驟,以確立客戶的真實身分」。證監會喺「可接受的開立帳戶方式」專頁(最後更新 2025-05-30)列明六種認可做法——揀邊種,取決於客戶喺香港定海外、個人定機構。
二、六種認可開戶方式
方式一:親身簽立
開戶文件喺持牌人或註冊人僱員面前簽立。最直接,無額外核實要求。
方式二:第三方驗證
客戶協議簽立同身分證明文件見證,可由以下人士進行:
- 其他持牌人或註冊人
- 持牌人或註冊人的聯繫人士(證監會期望佢係受規管金融機構)
- 太平紳士
- 專業人士:銀行分行經理、執業會計師、律師、公證人、特許秘書(特許公司治理公會正式會員)
方式三:認可電子驗證服務
使用《電子交易條例》(第553章)認可嘅驗證服務,例如香港郵政認可證書(「智方便」電子證書、ID-Cert 類別十二)。取得香港特區政府證書互認資格嘅海外核證機關證書,同樣獲接納。
方式四:支票 + 文件核實
客戶提交已簽署客戶協議 + 身分證明文件副本,中介人取得該客戶香港持牌銀行帳戶簽發嘅支票(不少於 $10,000、載有身分文件所示姓名)並兌現。支票簽名須與協議簽名相符,帳戶須待支票清算後先可用。
方式五:指定銀行帳戶網上開戶
- 電子簽署客戶協議 + 身分證明文件副本
- 由客戶香港持牌銀行嘅指定銀行戶口轉帳不少於 $10,000 首筆存款
- 之後所有存款提款只能經指定銀行戶口(可指定多於一個,但每個都要完成核實)
- 全程備存紀錄供合規檢查同審計
若中介人冇從收款銀行攞到足夠發送人資料,要向客戶取得轉帳確係來自其戶口嘅證據。
方式六:「智方便」/「智方便+」
「智方便」同「智方便+」嘅身分認證功能均獲接納,用於網上建立業務關係時核實客戶身分。
三、海外客戶:合資格司法管轄區名單
方式七(官方歸入遙距程序):海外個人客戶可透過遙距程序開戶——前提是佢哋喺合資格司法管轄區開立嘅銀行戶口進行首次轉帳及持續資金往來。依據係 2019-06-28《致中介人的通函——透過遙距程序與海外個人客戶建立業務關係》。
證監會制訂名單時考慮財務行動特別組織(FATF)相互評核結果,並會適時更新。從名單剔出某司法管轄區無追溯效力——已開戶嘅客戶唔受影響。
- 阿根廷
- 澳大利亞
- 奧地利
- 比利時
- 巴西
- 加拿大
- 法國
- 德國
- 希臘
- 印度
- 印尼
- 愛爾蘭
- 以色列
- 意大利
- 日本
- 韓國
- 盧森堡
- 馬來西亞
- 荷蘭
- 新西蘭
- 挪威
- 葡萄牙
- 沙特阿拉伯
- 新加坡
- 南非
- 西班牙
- 瑞典
- 瑞士
- 土耳其
- 英國
- 美國
四、合規檢查清單
- 先確定客戶類型:香港個人/海外個人/機構(機構唔適用方式四支票法)
- 揀認可方式並喺程序文件寫明依據
- 海外遙距:核對客戶銀行戶口所在地係咪喺31區名單(以開戶日版本為準、留存截圖)
- 指定銀行戶口安排:首次轉帳 ≥$10,000、後續出入金鎖定該戶口
- 紀錄備存:開戶過程紀錄隨時可供合規檢查及審計
- 定期覆核:名單更新、$10,000 門檻修訂、新認可證書類別
五、官方來源
| 文件 | 連結 |
|---|---|
| 可接受的開立帳戶方式(專頁,2025-05-30 更新) | sfc.hk ↗ |
| 合資格司法管轄區名單(遙距開戶) | sfc.hk ↗ |
| 致中介人通函:透過遙距程序與海外個人客戶建立業務關係(2019-06-28) | sfc.hk 通函門戶 ↗ |
| 《電子交易條例》第553章(認可證書法律基礎) | elegislation.gov.hk ↗ |
| 認可電子證書名單/互認信任列表 | 數字政策辦公室 ↗ |
六、常見問題
海外客戶唔嚟香港可以開戶嗎?
可以——只要客戶喺合資格司法管轄區(現時31個)開立銀行戶口,並以該戶口做首次及持續資金往來。唔喺名單嘅地區(如中國內地、台灣)就要用其他認可方式。
名單剔出我嘅客戶所在地,現有戶口點算?
證監會已講明:剔出無追溯力。已按當時名單合規開立嘅戶口唔受影響;但新客戶就唔用得嗰個司法管轄區嘅銀行戶口做遙距開戶。
機構客戶用唔用到指定銀行帳戶方式?
方式四(支票法)明文唔適用於機構客戶;指定銀行帳戶網上開戶同「智方便」主要為個人客戶設計。機構開戶一般靠親身簽立或第三方驗證。
「智方便」同「智方便+」有咩分別?
兩者嘅身分認證功能都獲證監會接納。「智方便+」提供具法律承認嘅數碼簽署功能;「智方便」做身分認證。實務上邊個合用取決於你嘅開戶流程設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