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度背景
《證券及期貨(淡倉申報)規則》(第571AJ章)由證監會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章)第397(1)及(2)條訂立,2012年6月18日起生效。制度目的係提高市場淡倉透明度——證監會收集數據後會公布每隻指明股份嘅合計淡倉,公眾可以喺證監會網站查閱。
要注意:呢個制度同「賣空限制」(第571R章,要求賣空有交收保障、只可賣空指定證券等)係兩回事。571AJ 管嘅係申報——你合法持有嘅淡倉,達到門檻就要報。
二、邊個要報?門檻點計?
第3條:任何人(唔限持牌法團)持有指明股份嘅淡倉淨值達到下限額,即持有「須申報淡倉」:
- 一般指明股份——以下兩者取較低:
- 3,000萬港元;或
- 該法團已發行指明股份總值嘅 0.02%
- 集體投資計劃(CIS)權益嘅指明股份——固定 3,000萬港元
淡倉淨值計算公式(第3(2)(a)條):
即係好倉可以先對沖淡倉,淨額先計。例如:某公司市值細,0.02% 發行股值得出 800萬,門檻就係 800萬(低過 3,000萬)——細價股好易觸線。
三、幾時報?
申報日:每個星期五收市時嘅持倉。如果星期五聯交所冇開市,就用對上一個交易日(第4(1)條)。
申報期限:申報日之後 2 個營業日內(第4(2)條),經證監會指定電子系統(WINGS)送交通知。
每日申報規定公告:如證監會因金融穩定風險刊登公告(第7條),就要改為每個交易日申報、1 個營業日內交。呢個機制喺市場劇烈波動時用過。
申報之後,證監會喺申報期限後盡快公布合計淡倉(第6條)——資料公開,對手方見到某股票累積咗幾大淡倉。
四、邊啲股份要報?——「指明股份」
唔係所有港股都要報。附表1定義指明股份為聯交所規章斷定嘅「指定證券」(designated securities)——同賣空指定證券名單同源。聯交所定期更新名單,大致涵蓋主板大中型股份同合資格 ETF/REIT。
五、特殊情況:信託同基金經理
- 受託人:以信託方式持有嘅須申報淡倉,由受託人負責申報(第4(5)條)。
- 基金經理:根據證監會《淡倉申報指引》,可行使控制權嘅人未必一定有申報責任——例如企業基金嘅基金經理行使酌情權持倉,申報責任喺基金本身(受託人)。指引建議單位信託按整體條件判斷,而唔係逐個持有人追蹤(實務上難做到)。
- 合併計算:同一集團多個交易簿/單位嘅淡倉,按指引應合併計算淨額判斷有冇觸線。
六、唔報會點?——真實執法案例
證監會對淡倉申報缺失一向有跟進。兩單公開紀律處分:
除咗申報缺失,非法賣空(違反第571R章/《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70條)係刑事罪行——證監會歷年檢控過散戶、經紀、前負責人員,2024年首宗透過非法賣空進行證券欺詐嘅刑事定罪已判監。
七、合規檢查清單
- 持倉系統每日計算每隻指明股份嘅淡倉淨值((A−B)×C)
- 星期五收市前跑門檻測試:min($30M, 0.02%×市值)
- 觸線 → T+2 營業日內經 WINGS 申報
- 信託架構:確認受託人申報安排有文件記錄
- 集團多簿:合併計算,唔好逐簿計漏咗
- 保存申報紀錄同持倉 snapshot,執法查詢時有據可查
- 同步聯交所指定證券名單更新
八、官方來源
| 文件 | 連結 |
|---|---|
| 《證券及期貨(淡倉申報)規則》第571AJ章 | elegislation.gov.hk ↗ |
| 證監會《淡倉申報指引》(2012-06-18) | sfc.hk PDF ↗ |
| 《有關申報賣空活動及備存證券借出紀錄規定的指引》(2023-06-06) | sfc.hk PDF ↗ |
| 《證券及期貨(賣空及證券借貸(雜項))規則》第571R章 | elegislation.gov.hk ↗ |
| 證監會致持牌法團通函:賣空規定及責任 (2008-09-26) | sfc.hk ↗ |
九、常見問題
散戶使唔使報?
規則適用於任何人——但散戶淡倉好難達到 3,000萬門檻,實務上主要係機構嘅事。不過非法賣空(無交收保障賣空非指定證券)散戶都會被檢控,證監會檢控過多宗個人投資者。
個周五放咗假,星期幾做申報日?
順延至該星期五之前對上一個聯交所交易日(第4(1)(b)條),例如星期四。申報期限不變:該日後2個營業日。
好倉對沖淡倉,點計?
同一人持有嘅好倉可以先扣(A−B)。但留意:借入股份建立嘅淡倉、不同法律實體嘅倉,唔可以亂扣——實務問題建議問返律師或合規顧問。
遲交或者漏報,有冇刑責?
571AJ 本身係申報規則,違反可構成違規行為被譴責罰款(見上文才華資本、中庸資本案)。如提交虛假資料,另可能觸犯《證券及期貨條例》第384條提供虛假或具誤導性資料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