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 年 9 月,JPEX 事件爆發——超過 2,400 人報案、損失近 15 億港元,係香港史上最大單一金融詐騙案。佢唔單止係一單騙案:佢發生喺新虛擬資產交易平台發牌制度生效僅三個月之後,直接戳中咗制度過渡期嘅盲點,亦改變咗之後兩年香港對虛擬資產嘅監管姿勢。
HK$15 億報案損失總額(2,400+ 苦主)
18+ 人被捕(包括網紅林作、陳怡)
3 個月VATP 制度生效至爆煲時間
HK$4,000 萬單一最大苦主損失
一、事件還原:騙局點運作
JPEX 自稱杜拜註冊嘅虛擬資產交易平台,用三招建立「合法」形象:(1)地鐵站巨額廣告牌同戶外廣告;(2)買通 KOL——網紅林作、陳怡等以「我已經申請緊牌照」嘅口吻推銷;(3)實體找換店(OTC 店)做線下入口,職員幫手開戶入金。平台產品標榜高息回報,但資金根本冇真正投資——典型嘅龐氏結構:後面嘅錢填前面嘅息。
爆煲手法係經典嘅:先限制提款額度、再提高提款手續費至近乎凍結,等大量用戶資金鎖死。警方其後收到超過 2,400 宗報案,凍結銀行戶口同物業,拘捕最少 18 人。
二、點解咁大爭議
- 警示名單形同虛設?SFC 早喺 2022 年 7 月已將 JPEX 列入警示名單,但警示名單只係「提醒」,冇法律強制力——JPEX 繼續喺地鐵賣廣告十四個月。公眾問:既然知道,點解唔早啲叫佢落廣告?
- 過渡期漏洞:新制度畀現有平台一年「不違反期」(non-contravention period)申請牌照——但 JPEX 根本冇遞申請都照樣運作。制度設計假設咗壞人會乖乖守規矩。
- 網紅法律責任含糊:KOL 收錢推銷無牌平台,係「串謀詐騙」定「廣告代言」?拘捕易入罪難——至今檢控進度緩慢,暴露咗「推廣者責任」嘅法律空白。
- 兩個監管者嘅縫:證監會管平台發牌,警方管詐騙——中間嘅廣告、找換店、網紅環節冇人管。JPEX 正正喺呢個縫入面運作。
三、法例同監管分析
從《證券及期貨條例》角度,JPEX 案踩中三條線:
| 法律工具 | 點樣適用 | 局限 |
|---|---|---|
| AMLO 第53ZTD條(VATP 發牌) | 無牌經營 VATP 屬刑事罪行——但 2023.6 先生效,之前嘅推銷唔適用 | 過渡期內無牌平台仍可「合法存在」 |
| SFO s.103(未經認可集體投資計劃廣告) | JPEX 嘅「高息產品」極可能係 CIS——向公眾推廣已違法 | SFC 需逐案證明 CIS 定性,阻嚇滯後 |
| 《盜竊罪條例》串謀詐騙 | 警方主力武器,最高囚 14 年 | 屬事後執法,唔係事前預防 |
更深層嘅係廣告規管縫隙:香港冇一條統一嘅「金融產品廣告法」——SFO 只管證券類推廣,虛擬資產平台廣告喺 2023 年之前近乎真空。呢個縫隙先令地鐵廣告牌成為騙局嘅信用背書。
規 Sir 觀點
JPEX 暴露嘅唔係「法例唔夠」,而係執法節奏同宣傳能力嘅不對稱:騙徒可以 14 個月內用地鐵廣告建立信任,監管機構嘅警示名單就匿喺官網第三層頁面。事後改革(公佈申請者名單、加強警示可見度、VATP 巡查計劃)方向啱,但教訓係——監管資訊嘅「可及性」本身就係投資者保護嘅一環。一個市民查唔到嘅警示,法律上存在、實效上不存在。
四、合規啟示
- 平台盡調三步曲:查 SFC 持牌名單(唔係警示名單咁簡單——要正向確認「已持牌」);查平台司法註冊同審計;任何「高息保證」= 紅旗
- 廣告代言係責任:KOL/網紅推銷金融產品,而家已經係執法雷區——收錢推廣前要查牌照
- OTC 找換店冇豁免:實體店唔等於持牌——找換店做虛擬資產 OTC 嘅監管灰色地帶,係之後 DA dealer 條例諮詢嘅直接起因
- 企業面:上市公司或持牌法團如果客戶經呢類平台入金,AML 角度應該做源頭資金審查——唔好等執法先醒
五、官方來源同報道
| 文件/報道 | 連結 |
|---|---|
| SFC — 虛擬資產交易平台名單(持牌/申請者/警示) | sfc.hk ↗ |
| SFC — VATP 不違反期完結聲明(2024.05) | sfc.hk ↗ |
| 《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第615章)第53ZTD條 | elegislation.gov.hk ↗ |
| SCMP — JPEX fraud coverage | scmp.com ↗ |
| HKFP — JPEX arrests and losses | hongkongfp.com ↗ |
本文係一般性市場合規分析,由規 Sir 知識庫(3,765 份官方文件)同公開新聞報道整理,唔係法律意見或投資建議。文中提及嘅案件部分仍在司法程序中,任何人喺法庭定罪前應視為無罪。個案分析請諮詢持牌法團合規部門或律師。規 Sir 並非證監會持牌法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