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乜嘢係開曼 ELP?
ELP(Exempted Limited Partnership,豁免有限合夥)係開曼群島《豁免有限合夥法》下成立嘅合夥載體,係全球私募股權、創投同唔少對沖基金嘅默認基金工具。重點特徵:
- 冇獨立法人地位——佢係一份合約關係(由 LPA,Limited Partnership Agreement 規管),唔係一間公司;權利義務全部喺 LPA 度訂
- 最少一名「合資格」普通合夥人(GP):開曼豁免公司、開曼 LLC、已喺開曼登記嘅外國公司,或另一個 ELP;實務上幾乎全部用開曼豁免公司
- LP 責任以認繳出資額為限——前提係唔「參與管理業務」;法例有安全港清單(LPAC 委員、重大事項投票等明確唔算參與管理)
- GP 承擔無限責任,負責管理同對外代表基金;所以 GP 實體通常係一間薄資產嘅有限公司
- CIMA 註冊:封閉式基金受《Private Funds Act》規管要註冊;開放式基金行《Mutual Funds Act》。ELP 多用於封閉式(PE/VC),但開放式對沖基金都可以用
- 稅務中立:開曼唔徵企業稅、資本利得稅或預扣稅;可申請 50 年稅務豁免承諾書
二、架構圖一:單一基金(Standalone ELP)
最直白嘅搭法:所有投資者做 LP,直接入同一個 ELP;GP 管理,投資經理落決定,服務商各自簽服務協議。
每個角色做乜
| 角色 | 典型設立地 | 職責 |
|---|---|---|
| 普通合夥人 GP | 開曼豁免公司 | 管理基金、對外代表 ELP、承擔無限責任;LPA 權力核心 |
| 有限合夥人 LP | 全球投資者 | 認繳出資、按 commitment 分期 drawdown;責任以認繳額為限,唔參與日常管理 |
| 投資經理 IM | 香港公司(SFC Type 9)或開曼 | 實際做投資決策;同 ELP/GP 簽投資管理協議(IMA),收管理費 |
| Carry vehicle | 開曼 SPV | 收取附帶權益(carried interest),同管理費分開,方便團隊分成同稅務安排 |
| 行政管理人 Administrator | 開曼/香港 | 計 NAV、處理認購贖回 drawdown、過戶登記、反洗錢文件初審 |
| 核數師 Auditor | 開曼認可事務所 | 年度審計;CIMA 註冊基金要開曼本地簽核 |
| 託管人/主經紀商 | 國際銀行/券商 | 資產保管、結算、孖展融資(對沖基金通常用 PB) |
| 法律顧問 | 開曼+香港律師 | LPA、PPM(私募備忘錄)、side letter、監管意見 |
| 註冊辦事處 | 開曼 | 法定註冊地址同公司秘書服務(ELP 必須有) |
三、架構圖二:Master-Feeder
面對美國投資者時嘅經典搭法:唔同稅務身份嘅投資者入唔同嘅 feeder,feeder 把資產匯入同一個 master fund 統一交易。
點解要分 feeder?(照 Timothy Loh 嘅法律入門講法)
- 美國應稅投資者(如 HNWI)投資離岸公司型基金會中 PFIC(被動外國投資公司)嚴苛稅則,所以鍾意 flow-through 載體 → Delaware LP 做 onshore feeder
- 美國免稅投資者(退休金、基金會)投資 flow-through 反而可能產生 UBTI(無關業務應稅收入)→ 佢哋連同非美國投資者行 offshore feeder(公司型做 blocker 更常見)
- 單一基金搞唔掂:同一個載體冇可能同時係 flow-through 又係 blocker——所以分層
- 代價:三層實體、三份文件、各自 audit+admin,成本同複雜度都高,通常係機構級規模先抵做
四、架構圖三:平行基金(Parallel / Side-by-side)
唔係匯入同一個 master,而係兩隻或以上基金並行,各自持有自己嘅投資組合、行相似策略。
- 適用場景:唔同類型投資者嘅稅務/監管要求令併池唔可行,或者唔同組別要行略為唔同嘅策略條款
- 缺點(Timothy Loh 文章都特別提):AUM 被拆散、每隻基金要同每個服務商各自開戶、落盤要按比例拆單——營運負擔係三者中最重
五、三種結構點揀
| 結構 | 投資者彈性 | 成本/複雜度 | 典型場景 |
|---|---|---|---|
| Standalone ELP | 低——所有 LP 同一載體、同一份 LPA | 最低 | 投資者類型單一、首支基金、PE/VC |
| Master-Feeder | 高——每類投資者一個 feeder,條款可唔同 | 中高(三層實體、三套文件) | 美國+國際投資者並存、機構級對沖基金 |
| Parallel | 高——載體完全分開 | 最高(重複開戶、拆單) | 監管/稅務差異大到唔可併池 |
六、香港落地要點
- 投資管理牌:香港團隊實質做投資決策 → 一般要有 SFC 第 9 類牌照(RO 要求睇負責人員解說);純顧問角色可能行第 4 類
- 集資:向香港投資者賣基金權益,通常靠「專業投資者」私募豁免——唔經 SFC 認可,但只可以面向 PI 而且要守招攬規則
- Carried interest:香港 2021 年起有附帶權益稅務寬減,符合條件嘅 carry 可以豁免/寬減利得稅——carry vehicle 點設有實際稅務含義
- 開曼持續合規:CIMA 註冊(Private Funds Act 下通常喺投資者接受後 21 日內)、周年申報 FAR、開曼本地 audit、經濟實質(ES)通知
- AML:投資者 CDD 多數外判畀 administrator,但 GP 仍然要監督——對照本站 AMLO 附表 2 解說嘅 CDD 邏輯
七、官方來源
| 文件/頁面 | 連結 |
|---|---|
| Exempted Limited Partnership Act(開曼法例匯編) | legislation.gov.ky ↗ |
| CIMA — Private Funds Act/註冊基金監管 | cima.ky ↗ |
| SFC 發牌(第 9 類資產管理) | sfc.hk ↗ |
| 《有限合夥基金條例》第 637 章(香港 LPF) | elegislation.gov.hk ↗ |
| 《證券及期貨(開放式基金型公司)規則》第 571AQ 章(OFC) | elegislation.gov.hk ↗ |
| 延伸閱讀:Timothy Loh — How to Start a Hedge Fund in Hong Kong | timothyloh.com ↗ |
八、常見問題
ELP 同開曼豁免公司基金有咩分別?
ELP 係合夥制、冇獨立法人地位、由 LPA 規管,啱 capital commitment/drawdown 模式——PE/VC 同封閉式基金主流。豁免公司係公司制、發股認購贖回——開放式對沖基金傳統主流。兩者都可以 CIMA 註冊。
LP 入 LPAC 會唔會甩有限責任?
一般唔會——ELP 法安全港清單已列明:出任諮詢委員會、就重大事項投票(換 GP、延期、修 LPA)唔算「參與管理」,責任仍以認繳額為限。
GP 一定要用開曼公司?
要「合資格」:開曼豁免公司、開曼 LLC、已喺開曼登記嘅外國公司或另一 ELP。實務上幾乎全部用開曼豁免公司——無限責任隔喺一間薄資產嘅公司度。
香港團隊管開曼基金要咩牌?
喺香港做資產管理一般要 Type 9;純顧問可能 Type 4。向香港投資者集資行 PI 私募豁免。牌照申請細節睇本站發牌實戰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