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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批准全球首批向公眾發售的代幣化基金於持牌虛擬資產交易平台(VATP)進行二級市場交易。兩隻現有認可代幣化貨幣市場基金(華夏港元數字貨幣基金、華夏美元數字貨幣基金)已於今天起提供全天候二級交易。證監會2026年4月推出試行監管框架,並以通函列明交易渠道運作、公平定價、流動性提供及披露等規定及保障措施。
內容重點:·證監會批准全球首批向公眾發售的代幣化基金在持牌VATP進行二級市場交易,兩隻現有認可代幣化貨幣市場基金(華夏港元數字貨幣基金、華夏美元數字貨幣基金)今天起提供24/7二級交易。·在現行ETF及VATP監管制度基礎上,證監會於2026年4月推出試行框架,並於4月20日發出通函,涵蓋交易渠道運作、公平定價、流動性提供及披露。·新聞稿前瞻部分提及與金管局在Ensemble項目下合作發展代幣化存款,稱代幣化基金與代幣化貨幣透過數碼軌道配合可提升交易結算及資產流動效率,投資者可在VATP隨時賣出並即時調配所得。·首批產品主要為貨幣市場基金,證監會將密切監察交易活動,並按市場發展及累積經驗適時考慮擴大產品範圍。
涉及條文:·新聞稿本身未引述具體條號;語料所引通函(circ_26EC23)就代幣化產品二級市場買賣訂明交易渠道運作、公平定價、流動性提供、披露、客戶開戶及通知等規定,並要求與持牌VATP設立安排,利便代幣化產品在一級與二級市場之間轉移(如一級市場認購的代幣可在二級市場買賣,二級市場購入的代幣可透過一級市場贖回)。·另一通函(circ_23EC52)指出代幣化證券基本上是以代幣化作包裝的傳統證券,現行法律及監管規定繼續適用:發售受《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第32章)招股章程制度及《證券及期貨條例》第IV部投資要約制度規限;分銷代幣化證券、提供意見、管理代幣化基金、管理投資於代幣化證券的基金,以及在VATP進行第二市場買賣,均受現行操守規定管限。·語料另引《證券及期貨條例》第399條及第105(1)條,惟該段屬結構性投資產品守則範疇,與代幣化基金並非同一制度。
監管動向:·由一級市場延伸至二級市場,並以24/7交易、公平定價、流動性提供及披露為保障核心,反映監管重點轉向二級市場如何有序運作。·採「先試行、後擴大」路線:以現有ETF/VATP制度為基礎,產品範圍先限於貨幣市場基金,再視市場發展及經驗調整。·證監會與金管局在Ensemble項目下的協作指向結算及資金交收效率,語料中的金融市場基建原則(原則9資金交收、最終交收、交收銀行信用及流動性風險、管治披露)可作對照參考。
對持牌法團嘅啟示:·分銷或就代幣化基金提供意見、管理代幣化基金、管理投資於代幣化證券的基金,以及在VATP安排第二市場買賣,均落在現行操守規定範圍,須檢視內部政策是否已覆蓋。·通函明文涵蓋披露、客戶開戶及通知,銷售文件與客戶溝通材料須相應調整。·如涉一級/二級市場代幣轉移,屬營運及技術層面的對接工作,宜及早與持牌VATP確認。·不宜就「即時調配所得」或產品範圍擴大作超前表述。
RO行動清單:·取得並逐項核對2026年4月20日通函(circ_26EC23)有關交易渠道運作、公平定價、流動性提供、披露、開戶及通知的規定。·盤點現有分銷、顧問及資產管理活動是否觸及代幣化基金或代幣化證券。·如涉VATP對接安排,確認細節並納入營運及風險管理文件。·更新客戶開戶及披露指引,保留記錄以備查核。
風險提示:·執行董事吳家俐女士的「重要里程碑」等表述屬講者觀點,不應理解為正式監管要求或對個別產品的額外保證。·新聞稿只講首批為代幣化貨幣市場基金,範圍擴大須待證監會按市場發展及累積經驗考慮,不應預期短期內擴至其他產品類型。·語料中的金融市場基建原則(g28)及結構性投資產品守則(uth)並非為VATP代幣化基金二級交易而設,只宜作對照,不應直接套用為合規要求。·Ensemble項目下的代幣化存款屬前瞻性描述(「可進一步善用」),未構成即時可用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