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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 2026-10-07

證監會將推行優化香港零售基金制度守則的措施

證監會公布將採納零售基金制度諮詢總結的建議,修訂《單位信託守則》及四份相關守則,涵蓋VaR、流動性管理、貨幣市場基金及基金營運安排;新規定預計於2026年11月生效,現有認可基金一般有12個月過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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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重點:· 證監會將按諮詢總結修訂《單位信託及互惠基金守則》,在現行衍生工具風險承擔淨額計算法以外引入Value-at-Risk(VaR);並優化流動性風險管理、加強貨幣市場基金保障,以及精簡接納管理公司和聯接基金的規定。諮詢共收到16份意見,回應者普遍支持;證監會經考慮意見及與業界溝通後採納建議,並會作適當修訂或釐清。

涉及條文:· 節錄未列出《單位信託守則》具體修訂條號,亦未提供VaR或流動性管理的技術要求,故不宜推定細節。相關語料指出,強積金計劃及匯集投資基金須遵守《證監會強積金產品守則》,申請寬免須詳述理由;《集資退休基金守則》節錄提及保險公司須遵守《單位信託守則》第4.5(b)、(c)、(d)條的適用規定。這些是既有語料內容,不能據此認定條文亦經本次修訂。

監管動向:· 政策方向是在提升投資者保障及流動性韌力之際,更新基金風險管理方法、對齊更新的國際標準,並便利基金策略和營運安排。新聞稿所述產品多元化、競爭力及市場吸引力屬證監會的政策說明,不等同額外合規要求。

對持牌法團的啟示:· 管理證監會認可基金的法團應先盤點衍生工具風險計量、流動性管理及貨幣市場基金安排,評估受影響產品與系統。· 如業務涉及強積金產品、集資退休基金、投資相連壽險計劃或REIT,須留意相應守則同步修訂;不可假設不同產品守則的實施細節完全相同。· 現有認可基金一般可由修訂《單位信託守則》生效日起享有12個月過渡期,但「一般」不代表所有基金必然獲相同安排。

RO行動清單:· 建立產品及守則適用範圍清單,指定業務、風險、營運及合規負責人。· 待補充指引、常見問題及修訂範本刊發後,逐項比對要求,更新程序、控制及文件。· 制定過渡計劃和時間表,記錄差距、整改責任及董事會/管理層匯報安排。

風險提示:· 四份相關守則預定於2026年10月16日刊憲、11月1日生效;《單位信託守則》節錄只稱2026年11月生效,未提供確切日期。· 不應把新聞稿中的政策目的當成具體規則,也不應在補充指引公布前自行假定VaR方法、流動性門檻或過渡期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