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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 2026-09-17

法庭為不遵從證監會就調查市場操縱案發出的通知的刑事檢控訂定審訊前覆核日期

證監會就兩宗市場操縱調查,指周柏華涉嫌未有遵從《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83條通知,交出紀錄文件及出席會見,提出三項刑事控罪。周否認控罪;法院訂於2026年11月12日作審訊前覆核,並批准附條件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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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詳情:證監會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82條調查兩宗市場操縱案件,並於2024年7月24日、8月9日及10月25日向周柏華發出通知。控方指周在無合理辯解下,未按通知交出紀錄及文件並出席會見,因而被控三項罪名;周在聆訊中否認控罪。案件訂於2026年11月12日進行審訊前覆核,並非已裁定罪成。周曾缺席2025年10月23日及12月4日聆訊,裁判官發出逮捕手令;其後被拘捕及帶到法庭。法院批准以15,000元保釋,附有不得離港、交出旅行證件、居住及更改住址通知、每周三次到警署報到等條件。

涉及條文:《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82條為本案調查依據。第183(1)條規定,受調查人,以及調查員有合理因由相信管有相關紀錄、文件或資料的人,須在書面合理要求的時間及地點交出指定的相關紀錄或文件,或會見調查員並回答調查問題。證監會按第184(1)(a)及184(1)(c)條提出檢控;節錄未交代兩款的具體罪行要件,故不宜進一步推定。

監管重點:本稿反映調查通知本身具有須予回應的法定要求,監管執法可針對未交資料或未出席會見另行提出刑事檢控,而不只處理原先調查的市場操縱事項。案件亦顯示,未出席法庭聆訊可導致逮捕手令及附帶限制的保釋安排。惟目前只是控罪及程序進展,不能據此推論周已涉及市場操縱,或通知要求已被法院裁定合理。

內控提示:·建立監管及執法文件登記冊,記錄收件日期、發件機關、法例依據、回覆期限、指定地點及負責人。·收到要求後即時保全相關紀錄,盤點由法團及相關人員管有或控制的文件,並保留搜尋、提交及交收紀錄。·由合規、法務及業務共同核對通知要求,按期安排文件交付及所需會見;如無法遵從,及早記錄原因並尋求適當法律意見,而非擱置或不作回覆。·設立升級及覆核機制,並將任何法庭傳票、聆訊日期及出席責任納入日程追蹤。以上是按本案通知及聆訊情況提出的內控檢視方向,並非文件所載的新增監管規定。

RO行動清單:·即時確認法團有否收到第183條通知或涉及相關調查,指定單一聯絡人統籌回覆。·核實期限、資料範圍、保管位置及會見安排,向管理層報告未完成事項與原因。·檢查文件保全、提交證據及聆訊日程紀錄,必要時安排法律顧問協助。

風險提示:控罪仍待審理,新聞稿沒有交代市場操縱調查結果、涉案金額、法團角色或第184條各款的具體適用理由;不得把個人被控等同法團違規或既定罪責。對通知是否已收到、資料是否由相關人士管有,以及未遵從是否有合理辯解,亦須按個案證據處理,不能僅憑本稿下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