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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函 · 2026-08-31

致持牌法團的通函 關於已達到為場外衍生工具制度而設的結算及備存紀錄規則下的結算門檻 的訂明人士名單

證監會向持牌法團發出通函,公布已達到《證券及期貨(場外衍生工具交易 ─ 結算及備存紀錄責任和中央對手方的指定)規則》下結算門檻的訂明人士名單,並指名單已登載於證監會網站的場外衍生工具制度專頁供查閱。本節錄僅載名單網址及證監會聯絡資料,未有列明個別實體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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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重點:·本通函屬例行公布,告知持牌法團:已達到《證券及期貨(場外衍生工具交易 ─ 結算及備存紀錄責任和中央對手方的指定)規則》下結算門檻的訂明人士名單,已登載於證監會網站的場外衍生工具制度專頁。·節錄部分僅提供名單網址,未列明個別實體或名單增刪詳情

涉及條文:·《證券及期貨(場外衍生工具交易 ─ 結算及備存紀錄責任和中央對手方的指定)規則》及其下的結算門檻與訂明人士機制;相關語料另涉及場外衍生工具制度的匯報及備存紀錄規則(circ_15EC38),以及向香港交易資料儲存庫(HKTR)匯報的後勤技術安排(circ_H644、circ_H664)

監管動向:·語料顯示同類名單自2017年首次登載(circ_17EC40)後,於2018、2020及2021年多次更新(circ_18EC66、circ_20EC17、circ_21EC32),屬持續、定期性公布,非一次性措施。·結合2015年金管局與證監會就強制性匯報及備存紀錄責任的聯合諮詢總結(circ_15EC30),以及2017年12月就受規管活動微調及客戶結算等建議的諮詢文件(topic_otc_deriv),可見場外衍生工具制度沿匯報、備存紀錄、繼而結算責任的方向分階段推進

對持牌法團的啟示:·核對自身或集團聯屬實體有否被列入訂明人士名單,並持續留意名單更新。·持續監察自身場外衍生工具交易活動是否達到結算門檻,預先評估一旦納入名單後在《規則》下的責任及營運安排。·一切以證監會網站最新版本名單為準,避免依賴舊版本

RO行動清單:·即時下載最新名單核對公司狀況;如公司或集團實體在列,即向高級管理層匯報。·檢視交易紀錄備存及向HKTR匯報的後勤與技術流程是否完備(參考circ_H644、circ_H664所述安排)。·建立內部門檻監察機制,定期向合規部門報告場外衍生工具持倉水平,以便及早察覺是否接近門檻

風險提示:·本節錄僅載名單網址,未列生效日期或個別責任細節,不應僅憑節錄推斷結算責任已即時適用於所有在列實體;須以《規則》及通函全文為準。·名單屬動態更新,實體可能被加入或移除,一次核對並非一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