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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 2025-11-07

證監會獲得法院首次對無牌而在社交媒體聊天群組提供付費投資意見的金融網紅作出扣押刑罰

證監會刑事檢控下,東區裁判法院首次就無牌金融網紅於社交媒體聊天群組提供付費投資意見判處監禁。被告周柏賢透過付費訂閱Telegram群組「Futu真。財自Private Group」就證券提供評論、推薦及目標價,違反《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14條,被判監六星期,並須支付證監會調查費用。案件涉及「就證券提供意見」受規管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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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詳情:

· 被告周柏賢(男,前名周建希)於2021年4月16日至5月14日期間,以Telegram用戶名稱「Futu大股東」建立及管理一個接受公眾付費訂閱的聊天群組「Futu真。財自Private Group」

· 他在群組內發布多隻證券的評論、推薦建議及目標價,並回應付費訂戶就納斯達克上市證券表現提出的問題

· 向成員收取每月200美元或1,560港元訂閱費,共賺取43,680港元

· 判監六星期,被飭令支付證監會調查費用;保釋申請被拒後還押,等候就定罪及刑期提出上訴

涉及條文:

· 《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14(1)(a)及114(8)條: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未領有證監會牌照,經營某類受規管活動的業務,即屬犯罪

· 附表5:「就證券提供意見」為受規管活動之一

· 新聞稿提述證監會2025年5月8日(同一被告相關)、2024年6月20日(另一宗金融網紅案件)及2025年6月6日(遏制非認可金融網紅活動的全球監管工作)的新聞稿

監管重點:

· 首次對無牌金融網紅判處監禁刑罰,標誌執法升級——由罰款走向監禁,具強烈阻嚇訊號

· 法規執行部執行董事戴霖表明,當金融網紅的行為構成本應持牌進行的受規管活動時,證監會「毫不猶疑」追究責任

· 執法劇本為直接刑事檢控+監禁+調查費用令+還押,屬刑事路線而非行政處分

· 同時提述全球監管工作及投資者教育(查閱《持牌人及註冊機構的公眾紀錄冊》),反映執法、跨境協調與投資者核實三軌並行

內控提示:

· 檢視法團及其人員有否在Telegram等社交平台或聊天群組發布證券評論、推薦、目標價或回應提問,確保該等活動納入持牌業務範圍及監控之下

· 審視任何收費訂閱投資內容模式——收取訂閱費是「經營業務」的關鍵指標,即使金額不大

· 如與金融網紅或KOL有合作或推廣關係,先按證監會提示查核其於公眾紀錄冊的監管狀況並留存紀錄

· 將第114條及附表5納入員工培訓,特別提醒就納斯達克等海外上市證券提供意見同樣可觸發發牌要求

RO行動清單:

· 盤點RO及員工現有網上頻道、群組及社交媒體帳戶,評估內容是否構成「就證券提供意見」

· 核對所有提供證券意見人士的牌照狀況,並查閱公眾紀錄冊確認

· 就本案向員工發出合規提示,說明無牌提供付費投資意見可致監禁及調查費用令

風險提示:

· 提供意見的形式不限於正式報告——回應訂戶提問亦可構成受規管活動,容易被人忽略

· 涉案金額僅約4.4萬港元仍被刑事檢控並判監,顯示無金額門檻寬免

· 就海外上市證券提供意見同受規管,誤以為只涵蓋港股屬常見誤解

· 未獲發牌的金融網紅可能不符合證監會的操守及問責標準,令投資者面臨重大風險;定罪後果包括監禁、訟費、還押及上訴期間的不確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