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 SIR 規 SIR RegSir — AI 查條文,句句有出處 EN
證監會指陳海城及李寶程於2020年5月27日至12月29日,以虛稱持有足夠股份支持賣盤的方式,非法賣空28家香港上市公司股份,獲利約1,100萬元,涉嫌違反《證券及期貨條例》第300條;案件仍在審理程序中。
事實詳情:證監會在東區裁判法院對陳海城及李寶程展開刑事法律程序,指二人於2020年5月27日至12月29日期間,訛稱陳持有足夠數量的28家香港上市公司股份,以支持透過其在貝格隆証券有限公司證券帳戶發出的賣盤;證監會指稱實際並非如此,二人因而進行非法賣空並獲利約1,100萬元。二人當日無須答辯,案件押後至2026年2月6日,控方屆時申請移交區域法院;二人獲准保釋,須遵守不離港、交出旅行證件、定期報到、各繳28萬元保釋金及申報居址等條件。以上屬指控,節錄未載定罪或判刑結果。
涉及條文:證監會指稱行為違反《證券及期貨條例》第300條;節錄未列其他條文、操守準則段落或相關通函,不宜推定另有違規。案件涉及上市股份賣盤、證券帳戶及非法賣空指控,但節錄沒有交代相關持牌法團是否被起訴或受紀律處分。
監管重點:此案呈現以刑事法律程序處理涉嫌證券欺詐及非法賣空的做法;案件核心指控是以持股陳述支持賣盤,而非單純交收失誤。現階段只可確認提出檢控及保釋安排,不能說成已定罪、已罰款或已採取凍結資產、獨立檢討等措施。
內控提示:·核對客戶就持股數量及可用股份所作陳述,並保留核實紀錄;·檢視賣盤與帳戶持倉資料是否一致,尤其是以持股作為賣盤支持的情況;·保存帳戶指示、交易紀錄及相關溝通,以便重建賣盤依據;·對重複出現持股陳述與帳戶資料不符的情況設升級處理及覆核步驟。上述為依本案所述手法提出的檢視方向,節錄未提供具體控制標準或通函要求。
RO行動清單:·抽查相關類型賣盤及持倉核對紀錄,確認差異是否有調查及處理;·檢視交易監察和事件升級流程能否識別不實持股陳述疑點;·確認相關紀錄可供保存及調取,並向合規及前線人員提示本案所述風險。
風險提示:本案仍處刑事程序階段,應清楚區分證監會指稱與法院裁定;不可將新聞稿當作被告已被定罪或貝格隆証券有限公司已被裁定違規的證據。節錄亦未說明股份交收、持倉核實方式或其他參與者角色,分析時不應補作推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