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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 2025-07-31

證監會取得針對中大國際控股有限公司前副主席兼執行董事為期六年的取消資格令

證監會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14條,取得原訟法庭對中大國際前副主席兼執行董事張玉清為期六年的取消資格令。張未阻止或披露人民幣1.5億元未經授權轉移及低價出售股權,並批准載有虛假或誤導資料的2011年中期業績;另須支付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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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詳情:· 證監會調查發現,張任職中大國際期間,未有以適當技能、小心審慎及勤勉盡責的態度履行董事職責。董事會原批准人民幣1.5億元用於償還集團內部貸款及其他銀行債務,但徐氏兄弟把資金轉至其擁有或控制的兩家私人公司,未按決議辦理且拒絕退還;張沒有及時通知董事會。另有中大國際於「中威客車」的20%股權以大幅低於價值的價格轉至徐氏兄弟控制的私人公司,中大國際或其附屬公司未收款。張任「中威客車」董事並負責財務管理,仍未防止或匯報。其後他批准發布未反映上述事項、含虛假或具誤導資料的2011年中期業績。證監會於2019年3月1日提起法律程序;張缺席聆訊。原訟法庭頒下六年取消資格令,未經法庭許可不得出任香港上市或非上市法團董事或參與其管理,並須支付訟費。文件稱沒有指稱張從交易中謀取私利。

涉及條文:· 法律程序依《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14條提出。文件未列出其他具體條文、操守準則段落或指引;董事責任以未盡技能、小心審慎及勤勉盡責、未保障公司權益等方式描述,不宜自行補充條號。

監管重點:· 本案顯示證監會可就上市公司董事失當,透過第214條向法院尋求取消資格令;法院按失當嚴重性及涉及金額決定期限。即使沒有謀取私利指稱,亦不排除嚴重監管後果。調查關注的不止交易有否獲董事會批准,亦包括決議是否實際執行、資金最終去向、董事有否及時向董事會披露,以及財務業績有否反映重大交易。

內控提示:· 按本案風險,法團可檢視:1. 董事會資金決議與實際付款、收款及用途是否逐筆核對,未按決議執行須升級呈報;2. 對轉至董事或其關聯方控制實體的款項設審批、受益方核查及追收紀錄;3. 股權出售須留存估值、批准、交割及收款證據,核實代價是否進入公司;4. 財務報告編製前,將重大資金轉移、股權變動及未收款事項與董事會資料交叉核對。原文沒有引用相關通函,以上為依據案情列出的檢視方向。

RO行動清單:· 即時抽查重大付款、關聯方轉款及資產出售,核對批准與實際執行;· 確認董事會對異常交易及未收款項有及時、完整的書面匯報;· 覆核中期及年度業績的交易披露與底層紀錄是否一致,將差異提交適當治理層處理。

風險提示:· 只取得董事會批准而不追蹤執行、董事知悉異常卻未披露,以及批准未反映重大交易的業績,均是本案明確呈現的失職情境。六年命令限制任職及管理,並附訟費責任;公司上市地位其後於2019年3月8日被取消,但文件沒有說明兩者間的因果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