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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會財局及聯交所發表聯合聲明,回應上市發行人僅因持續經營問題而獲發「無法表示意見」個案增加;列明管理層、審核委員會及核數師的期望,並稱將持續監察,情況未改善時或考慮修訂《上市規則》要求停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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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重點:· 聯合聲明聚焦上市發行人財務報表因持續經營問題而載有核數師「無法表示意見」的情況,指出此意見代表核數師未能就財務報表發表審計意見,並引起對其可靠性的疑慮。· 管理層須按合理假設、可靠數據及可行行動計劃,全面審慎評估持續經營能力;審核委員會須批判性質詢評估並監督計劃執行;核數師須嚴謹審視、指出不足,並具體說明無法表示意見的基礎。
涉及條文:· 節錄沒有列出具體《證券及期貨條例》條文、操守準則段落或《上市規則》條號。聲明只表示若情況未見顯著改善,聯交所或按需要考慮修訂《上市規則》,包括規定相關發行人停牌。所附保薦人主題視察通函與本聲明的持續經營及審計意見議題沒有直接關連,不宜據此推導額外要求。
監管動向:· 三方以共同責任框架提升財務匯報質素及可靠性,並強調及早行動、嚴格檢視假設、透明披露。監管機構會繼續監察;如發現失當或違規,可能採取監管、紀律處分或執法行動。
對持牌法團的啟示:· 聲明的直接對象是上市發行人管理層、審核委員會及核數師,並非宣布適用於所有持牌法團的新規定。· 如法團涉及上市發行人相關工作,應留意持續經營評估、行動計劃及對外披露是否有實質依據,並關注聯交所後續監管或規則修訂。
RO行動清單:· 確認法團是否涉及相關上市發行人或項目,按角色識別需跟進的財務匯報及披露事項。· 留意三方後續公告及《上市規則》修訂;在規則尚未修訂前,不應把「可能考慮停牌」誤作已生效的自動停牌要求。
風險提示:· 「無法表示意見」與核數師報告中其他可能導致保留意見的事項須區分;會財局代表特別提及核數師亦應清楚說明持續經營事項以外的相關事項。· 聲明提出的期望不等同於節錄中列明的新增條文;停牌屬未來可能考慮的規則措施,並非現行聲明宣布的即時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