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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RCULAR · 2026-09-30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與馬來西亞證券事務監察委員會 有關簡化雙重首次公開招股上市框架的諒解備忘錄 有關在香港及馬來西亞作雙重上市的單一提交安排的通函

證監會於2026年7月23日與馬來西亞證券事務監察委員會(馬證委)簽訂《諒解備忘錄》,設立簡化雙重IPO上市框架下的單一提交安排,適用於在聯交所主板或馬來西亞證券交易所主要市場作主要上市並在另一地作第二上市的公司,申請材料經主要上市地監管機構提交,並設單一溝通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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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重點:· 證監會與馬證委簽訂《諒解備忘錄》,涵蓋受涵蓋基金互認安排及簡化雙重首次公開招股上市框架

· 本通函詳述「單一提交安排」的操作細節:所有規定申請材料透過主要上市地監管機構提交,另須備妥另一地所需材料

· 設經協調的審核程序,就監管意見及申請人回應設單一溝通渠道

· 設專責團隊電郵(HK-Malaysia-duallistings@sfc.hk 及 @seccom.com.my)處理查詢

· 通函附有《香港公司在馬來西亞證券交易所有限公司主要市場上市指引》(2026年9月30日發出)附錄三的額外資料要求 涉及條文:· 《諒解備忘錄》(2026年7月23日簽訂)

· 《主要市場掛牌要求》(馬來西亞)中有關主要上市及第二上市的適用條文

· 《公司條例》(第622章)及香港會計師公會/國際會計師聯會獨立性規定

· 《會計及財務匯報局條例》(第588章)

· 《新上市申請人指南》第2.1章

· 《香港公司在馬來西亞證券交易所有限公司主要市場上市指引》附錄三 監管動向:· 反映證監會推動跨境上市便利化、與東盟市場(尤其馬來西亞)深化監管合作的趨勢

· 透過互認安排及單一提交模式,減少雙重上市的申請重複及協調成本

· 與基金互認安排一併簽訂,顯示香港與馬來西亞資本市場互聯互通的整體布局 對持牌法團嘅啟示:· 從事保薦业务的持牌法團可留意雙重上市商機,尤其是協助企業同時在港馬兩地上市

· 保薦人向聯交所提交保薦人委聘通知時,須一併提交申請人主要業務活動資料

· 需留意簽署要求:在馬來西亞作第二上市的申請,須由認可主要顧問或證監會持牌保薦人簽署;如持牌保薦人簽署,其同一集團內聯屬公司須為認可主要顧問或持馬來西亞資本市場服務牌照

· 如涉及在馬來西亞上市,申報會計師須向馬證委審計監督局(Audit Oversight Board)註冊或獲認可,流程宜於提交IPO申請前至少三個月開始 RO行動清單:· 確認公司(或集團內聯屬公司)是否具備簽署雙重上市申請的資格(認可主要顧問/持牌保薦人/馬來西亞資本市場服務牌照)

· 如擔任保薦人,建立內部程序確保提交保薦人委聘通知時附帶申請人主要業務活動資料

· 提醒項目團隊申請文件須分為兩個清楚標明的獨立部分(聯交所部分及馬證委部分)、採用可文字搜尋的PDF格式,並加入授權主要上市地機關轉交文件予第二上市地機關的條款

· 就雙重主要上市個案,於初步階段透過專責團隊電郵諮詢證監會/馬證委是否適用單一提交安排 風險提示:· 雙重上市須分別遵守上市類別對應的《主要市場掛牌要求》條文(主要上市與第二上市適用條文不同),申請人須在文件中清晰註明上市類別

· 招股章程草擬稿公布及登記時間須於兩地協調,任何變更須告知兩個機關,時間表協調不當或導致延誤

· 如需寬免/豁免遵守指引或上市規定,須作為申請材料的一部分一併提交,不能事後另行處理

· 委任外國審計事務所時,認可流程或需時,宜提早展開

· 相關語料段(操守準則、內部監控、衍生工具場外交易指引等)與本通函主題無直接關連,故不作對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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