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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S · 2025-10-23

星宇前董事在證監會與香港交易所合作採取行動後遭受紀律處分

證監會經調查後轉介聯交所,對星宇(控股)有限公司前非執行董事呂慶星及其子、前執行董事呂竹風採取紀律行動。二人因未有促使招股章程披露13筆合共約人民幣4,900萬元未償還貸款,及於上市後未經批准抵押附屬公司物業擔保貸款,遭聯交所發出損害投資者權益聲明並予以譴責,二人已先後辭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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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詳情:· 涉案方為星宇(控股)有限公司前非執行董事呂慶星及其兒子、前執行董事呂竹風,星宇股份於2019年5月16日上市,2024年1月26日被取消上市資格

· 呂慶星於2017年4月至2019年4月期間取得涉及星宇附屬公司(作為共同借款人或擔保人)的13筆貸款,合共約人民幣4,900萬元,他被發現至少收取其中約人民幣4,400萬元

· 貸款截至2020年8月仍未償還,構成重大財務負債,但未在招股章程披露,二人亦沒有向星宇的保薦人或其他董事披露

· 上市後二人在其他董事或獨立股東不知情或未批准下,抵押星宇附屬公司物業以擔保貸款;呂慶星從貸款和抵押謀取私利,違反受信責任

· 結果:聯交所發出「損害投資者權益聲明」並予以譴責,認為二人留任董事會會損害投資者權益;呂竹風由2021年7月13日、呂慶星由2023年1月1日起辭任

涉及條文:· 節錄僅提及違反《上市規則》及受信責任,未有列出具體條文編號;註1至4的內容未有提供,未能確認進一步程序細節

監管重點:· 執法劇本為證監會調查→轉介聯交所跟進並交出貸款、抵押及貸款收益支付紀錄等證據→聯交所採取紀律行動,展現證監會與聯交所的協作執法模式

· 執法焦點包括:招股章程重大遺漏、董事適任性、利益衝突管理不當,以及上市後未經授權設立產權負擔

· 法規執行部執行董事魏弘福強調,董事須履行受信責任,在披露財務信息及管理利益衝突方面以高透明度、勤勉盡責和誠實可靠方式行事

內控提示:· 任職保薦人(涉及機構融資意見業務)的持牌法團,應對上市申請人附屬公司的借貸、擔保及產權負擔作獨立核證,不應單靠董事陳述

· 建立附屬公司物業抵押或對外擔保須經董事會及獨立股東批准的審批關卡

· 為董事提供受信責任、披露義務及利益衝突申報培訓並備存紀錄

· 設立發現未披露負債或貸款收益異常流向時的內部升級通報機制

RO行動清單:· 覆核現行IPO項目就未償還貸款、抵押及資金流向的盡職審查證據是否充分

· 檢視董事培訓計劃及利益衝突政策是否涵蓋本案所涉風險

· 向董事會或項目團隊匯報本案教訓,更新相關披露控制程序

風險提示:· 二人分別於2021年及2023年辭任,但聯交所仍對其採取紀律行動,反映辭任不終止責任

· 父子同任董事令利益衝突更敏感,「貸款收益流向董事個人」屬典型紅旗訊號,容易成為調查切入點

· 星宇最終被取消上市資格,顯示此類失當行為可危及整體上市地位;本案不涉持牌法團被處分,但對保薦人盡職審查質量的間接警示值得留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