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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依《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14條,取得原訟法庭對第一信用前執行董事何筱敏作出的七年取消資格令;何須繳付訟費。案件涉及未披露事實董事角色、配售及供股認購人獨立性披露失實,以及批准配售時未考慮攤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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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詳情:·何筱敏於2010年4月9日至2017年9月22日任第一信用執行董事。證監會調查發現,曹貴子於2015年12月至2017年6月以事實董事身分參與管理及作董事性質決定,卻以承配人身分參與配售,並與兄長認購未獲認購的供股股份;公司公布錯稱承配人及認購人均為獨立第三方。何承認未確保披露曹的角色、安排作出失實或具誤導性的獨立性陳述,及批准配售前未考慮股東攤薄影響。節錄未載金額。法院命令何七年內未經許可不得任香港上市或非上市法團董事或參與管理,並須付訟費。
涉及條文:·法律程序依《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14條提出,尋求對第一信用五名前董事及一名前事實董事作取消資格令;針對其餘人士的程序仍在進行。第一信用股份於2017年11月24日依《證券及期貨(在證券市場上市)規則》第8(1)條被暫停買賣。節錄沒有列出其他《上市規則》或《操守準則》條文,不宜推定。
監管重點:·第214條程序可尋求董事取消資格;本案法院批准以Carecraft程序處理,按議定事實陳述書及議定建議命令作出裁定。結果包括七年限制及訟費命令;取消資格期限反映失當嚴重性。市場停牌與本案命令屬節錄所述的不同監管措施,不應混為一談。
內控提示:·就配售及供股建立承配人、認購人身分及關連關係核實流程,保存支持獨立性陳述的資料;·核查董事、事實董事及其他具實際管理角色人士的參與,確保相關角色在公告中準確披露;·公告發布前由合適人員逐項核對事實及措辭,尤其是獨立第三方陳述;·董事會審議配售時記錄對股東攤薄影響的考慮及批准理據。
RO行動清單:·抽查近期配售、供股公告及底層核實紀錄;·檢視董事會文件有否記載攤薄分析、利益或角色核查;·對公告核證流程作缺口評估,指定覆核責任人並跟進整改。
風險提示:·事實董事角色未披露、獨立性陳述失實,以及董事未盡謹慎、技巧及勤勉責任,可引致第214條取消資格程序;本案另有訟費命令。節錄未交代何的其他法律責任或金額,亦未顯示其餘人士程序結果。